收380元包間費 酒樓被告上法庭 追蹤
  2月19日,劉先生請幾個客戶在武侯區董家灣北街的“蓉杏酒樓”吃午飯,結賬時,賬單列明應收1478元,其中,包括包間費380元。劉先生覺得包間費收得不合理,將酒樓告上法院,請求被告返還380元包間費。日前,該案在武侯法院一審,法院認定被告酒樓收取包間費的規定對消費者並無強制性,沒有限制消費者權利或加重消費者責任;且酒樓在原告消費者接受包間服務前,已在菜單上標註,將包間的收費標準告知了消費者,因此未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。法院一審駁回了消費者一方的訴訟請求。
  昨日,成都商報記者從原告律師處獲悉,因對一審判決不服,顧客劉先生已向成都中院正式提起上訴。律師提出,他們還是堅持一審的觀點,認為包間費不應該收取。
  成都商報記者 孫兆雲  (原標題:顧客不服敗訴 昨日提起上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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